| 郜风涛: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在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协作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郜风涛 (2007年10月26日)
同志们: 这次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协作会,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组织召开、海关总署具体承办的。应邀参加这次会议,我感到很高兴,因为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了解情况、学习经验、研究问题的好机会。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对这次协作会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并对长期辛勤工作在各部门行政复议战线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大家知道,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批准的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做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5年的工作成绩,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科学回答了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不懈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件。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十七大精神,中央政治局最近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时刻,今天,我们大家欢聚一堂,共同研究探讨如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我认为很及时、很必要,也很有意义,这是我们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同志以实际行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刚才,孟杨司长代表龚正副署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并介绍了海关总署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安部等6个部门也从不同侧面介绍了本部门、本系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他们的发言都很好,其经验和做法都有独到之处,我听后很受教育、很受启发,相信对其他部门也有很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下面,我就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供同志们参考。 一、正确认识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理解,这些变革的一个明显标志是:我国的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一阶段,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类社会矛盾的多发高发期。在各类矛盾当中,行政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他有关矛盾的滋生和走向,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机制和手段解决行政争议,迫切需要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把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践证明,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具有专业性强、方便群众、高效快捷、成本低廉的诸多优势,完全可以也应当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和主渠道。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特别是近些年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国办27号文件),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将“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写入党的全会决定中;2006年12月,国务院在重庆专门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今年5月,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各项基本制度;今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所有这些,为我们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目标,是我们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信心之本、力量之源。 多年来,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初步统计,自2001年至2006年,国务院60多个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中,近40个部门累计收到行政复议案件12432件,其中受理9442件,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除海关、国税两个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年度累计收案数分别为:2001年419件,2002年544件,2003年619件,2004年818件,2005年1091件,2006年1172件,2006年比2001年增长了1.8倍。2005、2006年两个年度办案量超过百件的有建设部、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5个部门,其中超过200件的有建设部、知识产权局2个部门。国务院各部门通过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一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初步打开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局面。 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后,国务院各部门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复议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海关总署、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领导直接批示或者召开部务会专门研究行政复议工作,部署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近一个时期,卫生部、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增设了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处室,还有一些部门也正在考虑增设行政复议处。到目前为止,发改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证监会等12个部门专门设立了行政复议处。工商总局等一些部门还增加了行政复议人员。三是,行政复议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教育部、水利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每年都有专项行政复议经费,公安部等加强了办案装备的配备、改善办案场所条件,并要求下级公安机关加强装备、办案车辆、建立听证室等。国土资源部还下发文件,要求实行行政复议办案津贴。四是,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不少部门以增强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为目标,通过运用和解调解结案、建立简易程序、加强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引入专家咨询机制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高。比如,证监会通过组建由外部专家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裁决案件,初步运作效果良好。五是,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如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监察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个部门召开了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并组织了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卫生部、商务部、民政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证监会等9个部门下发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发改委、公安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还已经或者准备开展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其他部门也正在准备采取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进一步推动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客观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比如:有的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还缺乏正确认识,存在消极应付的思想,有的甚至认为行政复议是给行政机关添麻烦、吃力不讨好,宁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应对信访和诉讼,也不去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能推则推,能挡则挡;有的部门没有认识到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错误地认为这只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事情,有关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不闻不问,对行政复议的机构建设和物质保障不关心、不支持;有的部门依法办案的机制和程序不够完善,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水平不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不够规范,行政争议难以通过行政复议环节得到化解;此外,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缺少办案力量,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也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影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许多挑战,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不少不利因素,机遇大于挑战,有利因素多于不利因素,关键是要看我们如何应对挑战,如何化解不利因素。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不断提高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实提高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国务院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实际情况看,国务院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执法部门层次较高,涉及的行政争议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广泛,处理难度普遍较高,社会影响普遍较大,政策性、法律性普遍较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务院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形势,国务院各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难得机遇,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当前,要把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行政复议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确立的立法宗旨,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工作制度和主要程序,比如:规定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便利了人民群众行使行政复议权利;规定了半垂直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选择管辖原则,拓宽了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渠道;规定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规范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调解制度和驳回申请制度,丰富了行政复议结案方式;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制度,完善了行政复议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好这些制度,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和精神实质,始终做到“四个牢牢把握”,即:牢牢把握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行政复议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牢牢把握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价值;牢牢把握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是解决老百姓“告状难”的重要措施;牢牢把握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是行政复议制度取信于民的根本目标。只有按照这些要求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才能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二)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判断国务院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基本标准。只有抓住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这个关键,才能真正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的一系列要求,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目标,服从并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为此,要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一是,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这是决定行政复议能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的必要前提。《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都体现了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的原则,总的要求就是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这需要各部门更加尊重并维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在此,我想重申: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各部门必须依法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把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也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绝不允许简单地一推了之。当然,各部门在认真解决一些部门因怕当被告或者办案力量不足等原因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问题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行政复议受理的政策界限,妥善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方面的疑难问题,对难以把握的,可以及时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二是,要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这是行政复议的灵魂,是行政复议作为准司法机制的本质所在,是行政复议能够实现、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根源。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层级较高,而且有的案件是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带有较强的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因素,客观上不易取得相对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同,处理不好就会使一些申请人将行政争议继续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为此,国务院部门要更加重视公正审理,不断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推行公开办案、“阳光复议”,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别是要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参与权,处理好行政复议机构与相关职能机构的关系,防止暗箱操作、偏听偏信。对于那些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要尽可能通过实地调查、当面审理或者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事实,力争通过公正审理化解和平息行政争议。三是,要依法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裁决直接涉及相对人利益范围和利益状态的认定,行政复议裁决是否合法合理,事关行政复议质量的高低,事关行政争议能否真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克服各种形式的“官官相护”,决不能使行政复议演变为不讲法律、背弃原则的“维持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裁决并不排斥我们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在依法裁决的前提下,各部门也要善于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结案方式,降低行政复议成本,提高行政复议效率,提升行政复议效果。对于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案件,要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和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也要向被申请人指出,督促被申请人主动纠正错误、弥补损害,主动赢得申请人的理解和谅解,争取用更加缓和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三)认真抓好配套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工作制度,要落实这些基本制度和工作制度,还需要继续创新工作机制,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其中,有些制度需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落实,比如实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告机制、提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等,国务院法制办将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工作,促进相关规定的尽快出台。但是也有一些制度,需要国务院部门通过配套制度建设才能使之更加完善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国务院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从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在这方面,许多部门已经做了不少工作,有的已经出台相关规章。比如,海关总署近期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根据海关的工作实际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对原有的行政复议办法作了修订,公布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使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这些做法值得其他部门参考和借鉴。 (四)大力强化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加强指导监督,才能确保不同地区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的基本一致,确保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的基本一致,这是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和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设专章对行政复议指导监督作了规定,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是国务院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在此,我想强调三点:一是,要明确国务院部门在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方面的责任内容。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部署、检查下级部门的工作时,要同时部署检查行政复议工作,为下级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下级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时,要将本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实行业务指导的部门,也要经常检查、了解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情况,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推动行政复议队伍和业务建设,协助解决行政复议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是,要不断探索完善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方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七项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制度,有的只适用于政府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有的也可以适用于实行业务指导的部门。对于这些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研究,有些还要提出具体的方案。与此同时,各部门也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对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方式,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只要有利于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也应当允许探索、尝试。比如,有的部门组织下级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业务交流,有的部门采取案例评析会、理论研讨会、委托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提高业务能力,有的部门选择典型案件跟踪分析,进行个案指导,这些做法都可以不断总结、完善。三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根据各地方、各部门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也将加大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力度,努力为推进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根据近期的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将重点在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推动建立行政复议激励机制、组织筹备第一次全国行政复议人员表彰活动、确立行政复议示范单位等方面先作些工作。开展这些工作,涉及面很广,工作量很大,需要各部门积极配合,群策群力,共同做好。 (五)着力推动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和创新。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行政复议理论的指导。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时间还比较短,理论研究和理论储备还很不适应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需要。实践当中,许多重大的行政复议实际问题还不能在理论上得到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对此,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都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理论,逐步形成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中国特色行政复议理论体系,努力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和促进工作创新。各地方的行政复议机构已经在这方面先行一步,今年10月初,在武汉召开的第八届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协作会,重点就行政复议范围和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集中研讨,就其中一些问题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暂时没有形成结论的问题也深化了认识,找准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总的来看效果很好。希望各部门也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行政复议理论研究。为了提高研究成效,要确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根本性的重大课题和研究方向。我认为,初步可以重点研究三个领域的问题:一是,涉及行政复议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比如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如何体现、行政复议的工作体制如何完善等;二是,涉及行政复议制度操作方面的问题,比如行政复议范围如何界定、不同种类的行政复议决定如何适用等;三是,涉及行政复议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比如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关系等。要妥善处理好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与行政复议研究的关系,集中力量形成一批研究成果,培养一批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人才,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有力的支持。 此外,做好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还要注意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各部门要组织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同志和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行政复议制度,加深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领会和理解,力争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内部条件。同时,还要积极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知识,宣传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举措和突出成效,使行政复议逐步成为公民寻求行政救济的首先法律途径,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三、加强领导,夯实基础,推动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做好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在部门,关键在领导,基础是队伍。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觉性,抓准抓住制约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突出问题,真抓实干,扎实推动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在此,我对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几点要求: (一)积极争取和自觉依靠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华建敏国务委员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责无旁贷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部门的领导同志理所当然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履行责任。同时,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也不能消极等待、无所作为,而应当主动协助行政首长依法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要积极主动地向本部门行政首长汇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推动本部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要针对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特点,协助制定规范本部门行政复议程序的办案流程,方便行政首长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三是,要高度关注、深入研究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依法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这里我还想特别强调的是,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协助部门行政首长履行好行政复议职责,自身首先要端正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克服“重立法、轻复议”或者“重应诉、轻复议”的错误观念,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政府法制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出色的工作业绩赢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重视和支持。 (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建设。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断是非、辨曲直、定纷争”的准司法活动,整体上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基础条件和保障措施正在落实之中,加强基础建设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当务之急。一是,要依法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从国务院部门的情况看,近一段时期以来专门设立行政复议处的情况有所增多,但是比例仍然偏低,不能完全适应行政复议任务日益繁重的发展趋势。行政复议案件多、工作量大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任务变化和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向本部门提出设立行政复议处的意见和建议;行政复议案件少、工作较少的部门,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的规定,确定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以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定要求。二是,要依法落实行政复议的经费保障。《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活动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经费要专项列支,不得挪作他用。这些都是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对保障行政复议经费作出的具体规定。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除了行政复议办案以外,其他各项行政复议工作也将不断加强,比如,推行行政复议目标责任制、开展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等,这都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财务机构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把行政复议经费依法纳入部门预算中。三是,要依法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需要直接与相对人打交道,开展大量的调查取证活动,行政复议审理也要更加严谨规范,这就必须有起码的办案条件,包括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用于调查核实证据的摄相照相器材和电子设备等,否则行政复议决定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就很难经得起检验。 (三)努力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作风建设。 古人云:事在人为,因人成事。没有一支能打硬仗的行政复议队伍,就难以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行政复议需求,也难以承担起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日益繁重的任务。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作为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真正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贯彻到行政复议的各个环节,满腔热情地对待本职工作。每一位行政复议人员都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朴实感情,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诚心诚意地去听取诉求、解答询问,使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行政复议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法律制度。二是,要按照“准法官”的标准,做到严谨细致、一丝不苟。无论是调查核实证据,还是研究适用法律,都要严肃认真,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文书格式和办案程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是,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只有“清”(清廉)才能做到“正”(公正),背离了清廉的要求,行政复议就失去了起码的公信力,个人也必然滑向毁灭的深渊。所有行政复议人员都必须牢牢守住“廉洁关”,决不允许在廉洁办案上出现任何问题。 同志们,行政复议工作任重道远,行政复议事业方兴未艾、前途远大。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认清自身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迎接行政复议实践提出的新挑战,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应有功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我们要特别感谢海关总署为这次协作会的召开所作出的努力和对这次协作会的周密安排!谢谢海关总署的同志们,谢谢大家! 我的发言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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