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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公布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6月2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大连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办法》主要确立了以下几项制度:
      一、考核内容。《办法》将转变职能情况、行政决策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化解矛盾情况、强化监督情况、学法考核情况、加强领导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于年初公布施行;考核工作开始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定标准。
      二、考核方法。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项目,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依法行政考核组,负责核查、评议被考核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组根据书面报告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核查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考核结论。
      三、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考核赋分中充分考虑新闻舆论、社会评议意见和所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采取计分制,以总分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四、奖惩与申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优秀的给予表彰;不达标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在知道考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组提出书面申述;考核组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结论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申诉的行政机关。
      五、组织实施。大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国家、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执行;县(市)区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对所属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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